• 法规标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2014年12月9日,建办金[2014]5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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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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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

2014年12月9日,建办金[2014]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以下简称《基础数据标准》)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实现异地转移接续使用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展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

二、公积金中心新建或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在咨询设计阶段要明确贯彻《基础数据标准》的方法和措施;在招标阶段,要把贯彻《基础数据标准》作为项目招投标条件之一;在建设阶段,要按《基础数据标准》规定进行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设计开发;在验收阶段,要将贯彻《基础数据标准》情况形成专门的验收测评报告。

三、暂不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基础数据标准》要求,在现有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建立标准数据表,实现系统生产数据项与标准数据表中数据项的对照映射,确保能够覆盖标准数据表中所有数据项。

四、公积金中心应于2014年12月底前将贯彻《基础数据标准》方案和计划报本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直接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本地公积金中心贯彻《基础数据标准》工作的安排,拟订三年内完成贯彻《基础数据标准》的工作计划,于2015年1月底前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同时,与我部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公积金中心贯彻《基础数据标准》工作进度共同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五、为确保资金安全,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在贯彻《基础数据标准》过程中,要同时接入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受托银行进行直联支付结算,实时获取银行结算数据,实现资金、业务和财务信息的自动平衡匹配,建立先进、实用、安全的信息系统。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本地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贯彻《基础数据标准》情况,组织专项检查验收并形成报告,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我部在住房公积金数据镜像系统部署工作中,将对完成贯彻《基础数据标准》工作的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进行逐项复查。

七、公积金中心要按本通知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贯彻《基础数据标准》工作费用列入专项经费,保证《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工作按期完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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