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年2月15日,【1997】法行字第29号).doc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裁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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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1998年2月15日[1997]法行字第2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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