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 民一他字第23号,2001年11月08日).docx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裁审规定
  • 附件下载:
    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1108 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