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年3月25日).doc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裁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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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回复

1998年3月25日,法函[2003]46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履行义务又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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