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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2012年5月2日,建标[2012]1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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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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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2012年5月2日,建标[2012]13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