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2012年5月2日,建标[2012]137号).docx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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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2012年5月2日,建标[2012]13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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