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7月30日,人社部发[2013]53号).docx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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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7月30日,人社部发[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 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3年7月30日

 

附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附件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同志系我单位(干部、士兵),个人服现役有关信息如下: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安置地(就业

地)地址


公民身份

号码


军队单位名称


入伍时间

年 月

退出现役时间

年 月

实际服役时间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 )年(  )月

 

请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并将其实际服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军队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给本人)

重要提示

1.本证明是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的权益记录,是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2.本证明如在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前不慎遗失,请向军队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办;

3.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时,请将本证明交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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