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2015年2月4日,国办发〔2015〕4号).docx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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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2015年2月4日,国办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统称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院士延迟退休由国家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且本人主动提出退休申请的院士,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目前已超过70周岁和2017年12月31日前将年满70周岁的院士,确因工作需要可延缓到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及配套政策文件规定可暂缓离退休的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以前评定为四级以上的老专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比照执行院士退休年龄政策。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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