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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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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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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3〕37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指出,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规定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