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3号).docx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裁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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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9-12法释〔2013〕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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