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清理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2011年6月24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4号).docx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规范性文件 -
附件下载:
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
返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关于做好清理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
(2011年6月24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清理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号),各缴存单位陆续开展了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工作,为全面了解各单位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单位于7月5日前将封存账户清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清理工作的,请说明具体原因及相应账户情况,特别是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已标注为清晰,但单位无法转移至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的,请单独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
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进一步做好职工账户管理工作。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10号201房间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65993157
客服电话:59059001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