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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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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裁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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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96)法赔字第1号,1996.2.13)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