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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武秋芳等12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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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裁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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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武秋芳等12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武秋芳等12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批复(【2004】民一他字第2号)中,答复如下:
“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工行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签的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商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对于该12名工作年限都满十年,且长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对于赵世红等8人,由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短期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因此该8人提出变更的诉请可以得到支持。而武秋芳等4人由于直接被用人单位辞退,即双方没有达成延续劳动合同的合意,因此该4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